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14号)
安庆景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宜秀税限改〔2023〕1012号
安庆景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800336864136A)
你(单位)2023-10-01 至2023-10-31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9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宜秀税限改〔2023〕1007号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000602772307L)
你(单位)2023-10-01 至2023-10-31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9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宜秀税通〔2023〕14248号
安徽庚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800MA2MRC2C1A)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伍元整(¥:15.00)元,限2023年12月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 | 2023-08-01 | 2023-08-31 | 15.0 | 壹拾伍元整 | 2023-09-16 |
| 合计金额 | —— | —— | —— | 15.0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宜秀税通〔2023〕14246号
安庆金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811MA2TW4U115)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佰贰拾陆元贰角伍分(¥:426.25)元,限2023年12月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
|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2023-10-01 | 2023-10-31 | 426.25 | 肆佰贰拾陆元贰角伍分 | 2023-11-16 |
| 合计金额 | —— | —— | —— | 426.25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